(2017)闽0102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陈兴富、严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陈兴富,严惠玲,福州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185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263039M。负责人:郭夏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年,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丽清,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富,男,汉族,1981年4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严惠玲,女,汉族,1983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福州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南通镇海峡蔬菜批发市场南区10楼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97892805B。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陈兴富、严惠玲、福州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888元,减半收取4444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赵 毳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代理审判员 任建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舒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