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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陈兴富、严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陈兴富,严惠玲,福州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185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263039M。负责人:郭夏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年,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丽清,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富,男,汉族,1981年4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严惠玲,女,汉族,1983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福州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南通镇海峡蔬菜批发市场南区10楼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97892805B。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陈兴富、严惠玲、福州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888元,减半收取4444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赵 毳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代理审判员  任建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舒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