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38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恒安轧辊有限公司与浙江瑞益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恒安轧辊有限公司,浙江瑞益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38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恒安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文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瑞益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碧湖镇碧兴街806号。法定代表人:张万存,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恒安轧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瑞益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瑞益不锈钢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瑞益不锈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