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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威海市盈进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威海市良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盈进纺织助剂有限公司,威海市良建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盈进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威海市良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盈进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良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执92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