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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谢樟林、尹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樟林,尹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谢樟林,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被执行人:尹祥华,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本院在执行谢樟林与尹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申请执行人谢樟林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81执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宝飞审判员  张恒飞人民陪执员黄彬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凡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