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明芝与李维显、代清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芝,李维显,代清义,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办事处曹仲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544号原告:张明芝,女,195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奎兰,女,195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江,男,194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李维显,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传勇,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清义,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传勇,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办事处曹仲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办事处曹仲屯屯村。法定代表人:王占江,系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春宇,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张明芝诉被告李维显、被告代清义、第三人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办事处曹仲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芝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秦 斌审判员 金春雷审判员 孙家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董悦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