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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增金与陈建财、福建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盛亿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金,陈建财,福建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盛亿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007号原告:陈增金,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远志,国浩律师(福���)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芳,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财,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福建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马洋工业区(福州盛亿工艺品有限公司厂房)。法定代表人:陈建灯,董事长。被告:福州盛亿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马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建灯,董事长。原告陈增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建财偿还原告陈增金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737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计至2017年3月31日止,实际计至还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为1837000元;2、被告福建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盛亿工艺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6日,被告陈建财向原告陈增金借款110万元,期限自2014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16日,借款利息按每月2.5%计算。被告福建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盛亿工艺品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建财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被告陈建财借款后,未按约定向原告陈增金支付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拒不还款。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陈建财的信息无法通知其应诉,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在期限内提供被告陈建财详细准确的身份信息��逾期将按被告不明确驳回起诉处理,期满后原告仍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增金的起诉。退还预收原告的案件受理费21333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盈人民陪审员  林家福人民陪审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丹附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