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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皖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皖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87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皖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4号。被执行人刘小兵,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皖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小兵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皖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昌民初字第04506号判决书于2017年0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8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