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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晶与胡志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晶,胡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卢晶,女性,住浑江区被执行人:胡志刚,男性,住浑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晶与被执行人胡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执33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晓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