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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蔡兆军与刘文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蔡兆军,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被执行人:刘文,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兆军与被执行人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兆军于2017年9月15日以已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蔡兆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桐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