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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72民特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莫国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国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特458号申请人:莫国营,男,195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杰,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若昀,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莫国营称,2015年6月2日,林舟山、林仲林向申请人借款60万元(人民币,下同),用于购买、经营“闽龙渔66892”渔船。2016年11月4日,由于林舟山、林仲林逾期未按约还款,申请人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林舟山、林仲林。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林舟山、林仲林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60万元及相应利息暂计41,671元,逾期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暂计22,05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召开债权人听证会,达成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确认申请人分配得执行款108,329元,并已实际分得执行款108,329元。现因“闽龙渔66892”轮被本院强制拍卖,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就剩余债权555,392元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执行申请书、厦门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闽龙渔66892”轮被本院强制拍卖,申请人莫国营在船舶拍卖的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与“闽龙渔66892”轮有关,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准予登记。申请人提供的厦门海事法院(2017)闽7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真实合法且已生效,应予确认。因申请人已实现债权108,3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莫国营债权登记的申请;二、对申请人莫国营登记的555,392元债权予以确认。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莫国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林瑞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星亮书 记 员 宋志刚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