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民初14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连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玉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45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6771600X9,住所地荣成市港湾街道办黄海南路101号。主要负责人:王泽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芳,男,汉族,1973年10月19日出生,该支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连玉杰,男,汉族,1963年3月17日出生,住荣成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与被申请人连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鲁1082民初14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连玉杰位于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玄镇村貂场拆迁补偿款65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连玉杰位于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玄镇村貂场拆迁补偿款65000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连玉杰位于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玄镇村貂场拆迁补偿款6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姜 涛人民陪审员  隋之然人民陪审员  毕重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穆海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