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魏守兰与被执行人刘晓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守兰,刘晓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188号申请人魏守兰,女,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烽园小区7号楼4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张亭亭(系魏守兰儿子)。被执行人刘晓月,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医院北500米处福彩彩票站底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守兰与被执行人刘晓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晓月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古庆苏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