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民终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继伙、陈灶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继伙,陈灶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刘玉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民终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继伙,男,汉族,1951年5月1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灶谏,女,汉族,1952年8月2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负责人:夏国杰,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仕广,广东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玉平,女,汉族,1990年7月11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上诉人李继伙、陈灶谏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原审被告刘玉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5302民初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继伙、陈灶谏在提起上诉后又以其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继伙、陈灶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继伙、陈灶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6954元,减半收取3477元,由上诉人李继伙、陈灶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农华审判员 张文建审判员 尹燕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邓锦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