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巴南区丰格娱乐城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巴南区丰格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5民初56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达鹏,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巴南区丰格娱乐城,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鱼胡路**号*幢*单元(三层1-12#)。经营者:封格,女,1972年12月11日,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巴南区丰格娱乐城(以下简称丰格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兰达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丰格娱乐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音集协是经民政部批准,于2008年6月24日成立的社团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及与其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作为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组织,音集协在其成立之后,与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以下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我是一只小小鸟》《那一年,这一天》《恋爱ING》《时光机》《知足》《爱情万岁》《纯真》《反而》《憨人》《好不好》。经查,被告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点唱机中收录了上述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原告认为,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应依法受到保护。被告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提供音乐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并从中获利。2006年,国家版权局已经公告KTV行业应向权利人交付著作权使用费的行业标准和时间。被告作为该行业的经营者,理应知晓。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给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及时审理并依法裁判。被告丰格娱乐城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在庭审中举示了相应的证据。本院对原告举示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结合全案事实综合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6日,原告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国际)签订一份《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滚石国际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滚石国际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滚石国际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原告行使的权利。惟就广播权的部分,得不受本条款的限制;为有效管理滚石国际授予原告的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滚石国际在合理范围内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滚石国际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等。2015年1月28日,滚石国际出具的《声明》记载:该公司于2012年3月6日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起三年。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该公司同意《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三年,直至2017年12月31日等。在《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中署名涉案十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2016年8月6日,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及重庆市渝北区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来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巴南鱼洞鱼胡路25号2栋2单元(三层1-12)的“龙州1号丰格娱乐会”,进入333号包间进行消费。公证人员进入包间后首先检查了代理人持有的数码摄像机及“内存卡”,点击全部删除键,确认无内容后交给代理人,同时测试了该包间内的点播机,该点播机能正常运行使用。随后,由代理人在该包间内操作点播机,依次点播了片头及部分歌词后,使用点播机上的切歌功能跳过该歌曲,进入下一首歌曲的播放。上述播放歌曲的过程,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代理人进行了全程摄像,摄像操作完成后代理人将数码摄像机内存有上述视频文件的“内存卡”交由公证人员保管。消费活动结束后,代理人在该KTV服务台以“银行卡”的方式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银行卡小票”一张,并索取了该KTV出具的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同意机打发票一张(号码为:10631320)。上述活动结束后,公证人员用随身所带相机对该KTV外观环境、标识等进行了拍照。消费所得的材料、消费凭证由公证人员助理尹欢装入信封保管。庭审中,经对比,(2017)渝中证字第2277号公证书所附光盘播放的《我是一只小小鸟》《那一年,这一天》《恋爱ING》《时光机》《知足》《爱情万岁》《纯真》《反而》《憨人》《好不好》片段与在《流行歌曲经典合辑》(二)中相同歌名作品的词曲、画面一致。另查明,丰格娱乐城成立时间2013年1月16日,经营范围:歌舞娱乐服务、卡拉OK包间(21间)、零售预包装食品(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本院认为,本案是关于提供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服务涉嫌侵犯著作权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流行歌曲经典合辑》(二)记载,涉案十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版权所有人为滚石国际。在被告丰格娱乐城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滚石国际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音集协举示的《重庆市公证协会比对查验证明》《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声明》足以证明音集协经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涉案作品放映权的使用者提起诉讼。结合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所附的照片及收据上加盖的发票专用章等信息,本院依法认定公证书所述的“龙州1号丰格娱乐会”系被告丰格娱乐城经营。被告在其经营的包房内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服务,其行为侵犯了权利人所享有的放映权,丰格娱乐城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由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本院考虑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丰格娱乐城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7000元。综上所述,原告音集协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巴南区丰格娱乐城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提供《我是一只小小鸟》《那一年,这一天》《恋爱ING》《时光机》《知足》《爱情万岁》《纯真》《反而》《憨人》《好不好》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并删除相关作品;二、被告巴南区丰格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巴南区丰格娱乐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 华代理审判员 陈 聪人民陪审员 许培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曦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