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民终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017)湘11民终1907号上诉人祁阳县启发纸箱包装厂因与被上诉人张爱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阳县启发纸箱包装厂,张爱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终19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祁阳县启发纸箱包装厂。法定代表人:肖启芳。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龙,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平。上诉人祁阳县启发纸箱包装厂因与被上诉人张爱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1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祁阳县启发纸箱包装厂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祁阳县启发纸箱包装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祁阳县启发纸箱包装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祁阳县启发纸箱包装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秋云审 判 员 龚 建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梅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