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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督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赵继堂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继堂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督57号申请人: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钟宪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硕,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继堂,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继堂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1日发出(2017)吉0202民督5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赵继堂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赵继堂向本院提出的异议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202民督5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学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许柏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