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熊利峰与开封市瑞思特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利峰,开封市瑞思特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211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熊利峰,男,汉族,1983年7月21日生,住开封市。 被执行人开封市瑞思特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三大街南段11号。 法定代表人张纪观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熊利峰申请执人开封市瑞思特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封市瑞思特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股票、股权登记信息,其厂区暂时停业,现对被执行人开封市瑞思特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法人管理人员多次查找均不露面,躲避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豫0211执3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允波 审判员 曹艳青 审判员 于振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崇鹏 执行合议呈批表 立案时间 2017年3月29日 立案序号 (2017)豫0211执385号 案 由 劳动争议 裁定 文号 (2017)豫0211执385号 承办人 王崇鹏 申请人 熊利峰 被执行人 开封市瑞思特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金额 7500元 合议内容 本院在执行熊利峰申请执行开封市瑞思特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汴新劳人仲案字(2016)07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王崇鹏 合议人签名 局长意见 备 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