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俊杰、董作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343号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永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山东恒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政,山东恒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俊杰,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开发区。被告:董作臻,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开发区。被告:陈金臻,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管蔚萍,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俊杰、董作臻,陈金臻、管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郭俊杰、董作臻,陈金臻、管蔚萍送达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但该被告无人接收相关诉讼文书,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果。在原告未能另行提供该被告确切地址的情况下,本院告知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以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被告来本院领取相关诉讼文书,需要原告预交公告费,但原告不同意预交公告费。本院认为,本院依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郭俊杰、董作臻,陈金臻、管蔚萍的住址向其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无人接受相关应诉材料,需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但原告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公告费,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信城市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176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