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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陈月兰放火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浙1122刑申1号陈月兰:你因放火一案,对本院的(1999)缙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1999)缙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改判无罪并赔偿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与刘月英因分家析产产生矛盾,后又为建猪圈和道路发生争打,于1998年11月5日,趁刘月英家中无人,身带火柴到刘月英家中放火,造成刘月英家房屋和财产全部被烧毁的事实经本院原一审开庭审理并确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月兰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予以证实,本院原审判决认定的放火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提出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