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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吴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吴冠华,李莉,吴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9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城西街198号。负责人:陈文龙,平南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阳春,男,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冠华,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李莉,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吴玉梅,女,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冠华、李莉、吴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82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冠华、李莉、吴玉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冠华、李莉、吴玉梅偿还借款本金30015.36元及利息(另计)给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且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86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莉、吴玉梅的银行存款(限额95000元)。因被执行人吴冠华于2017年8月3日自动还清其所欠的本金及利息,本院确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应终结对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2017)桂082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琪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