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玉民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玉民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1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西区经三路纬一路南府佑花园4A-210,组织机构代码:71917946-X。法定代表人:赵坤,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民,男,汉族,1956年10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赵玉印,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玉民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7)豫012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 锴审判员 王 怡审判员 李剑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程金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