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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4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威远鹏润融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忠建、刘钢一审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远鹏润融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曾忠建,刘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4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威远鹏润融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大金被执行人:曾忠建被执行人:刘钢申请执行人威远鹏润融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川1024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曾忠建、刘钢其他合同案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7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3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伟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