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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友华与柳高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华,柳高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969号原告:刘友华,男,1955年5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岳,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383233。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胡文江,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81703110228。被告:柳高付,男,1964年2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友华诉被告柳高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承包土地需要确权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准许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友华负担。审判员  敖选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付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