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友华与柳高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华,柳高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969号原告:刘友华,男,1955年5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岳,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383233。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胡文江,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81703110228。被告:柳高付,男,1964年2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友华诉被告柳高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承包土地需要确权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准许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友华负担。审判员 敖选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付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