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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林一香、戴金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一香,戴金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942号申请执行人林一香,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戴金章,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林一香与被执行人戴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戴金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戴金章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一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黄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