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民初3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上海裕竹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彩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裕竹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彩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3140号原告:上海裕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农浦银路438号1幢145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99762940G。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林,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华,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彩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69123623E。法定代表人:陶询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裕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彩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姚海彦独任��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裕竹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彩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裕竹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票据款项7284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份,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价值72840元的水性涂料原材料,但一直没有支付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5月至9月共开具了三张支票,累计金额72840元用以支付所欠的货款。72840元的票据到期后银行以被告账户余额不足为由退票,后被告也没有支付货款。被告安徽彩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在举证期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份,被告安徽彩亮建材科技有��公司向原告上海裕竹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72840元的水性涂料原材料,但一直没有支付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安徽彩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31日、2016年7月31日、2016年9月30日为原告上海裕竹实业有限公司开具了三张支票,金额分别为20000元、20000元、32840元,合计72840元用以支付所欠的货款。三张票据到期后建行怀远县支行均以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为由退票,后被告也没有支付货款。本院认为,被告安徽彩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从原告上海裕竹实业有限公司处购买水性涂料原材料,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上海裕竹实业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安徽彩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货款,被告以三张票据支付所欠的货款,但票据均被建行怀远县支行以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为由退票。故原告对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7284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彩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裕竹实业有限公司票据款728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811元,由被告安徽彩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海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 宇书 记 员 施 思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条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人的责任解除。第七十一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