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执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徐州某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小喇叭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徐州某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号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某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彭城广场北侧。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工业区15栋6楼A。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知民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深圳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款项等合计人民币122300元。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徐州市某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600元案件受理费的申请。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深圳市某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4、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闫常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