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执11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星滕、任孔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星滕,任孔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拟文稿拟稿人:孙念亮签发:核稿人:文稿类别:执行裁定书附件: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1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星滕,男,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任孔力,男,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星滕与被执行人任孔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4民初782号民事调解书,我院委托山东三鑫房地产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任孔力的位于巨野县房产(房权证号:巨房权证2010字第××号)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5.14万元。我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2017年08月29日,申请执行人马星滕通过竞买以1664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任孔力位于巨野县的房产(房权证号:巨房权证2010字第××号)以166400元的价格交付于买受人马星滕。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马星滕时起转移;二、解除被执行人任孔力名下坐落于巨野县的房产(房权证号:巨房权证2010字第××号)的查封;三、申请执行人马星滕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允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念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