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宝祥、王桂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祥,王桂英,胡尊艳,胡尊伟,刘洪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杨宝祥,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王桂英,女,1951年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胡尊艳,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胡尊伟,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刘洪启,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宝祥与被执行人王桂英、胡尊艳、胡尊伟、刘洪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桂英、胡尊艳、胡尊伟、刘洪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及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倪训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