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0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于翔、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翔,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065-2号申请执行人:于翔,男,198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辉,男,198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于翔与被执行人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辉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执行员 李文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