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6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培荣与昆明云安园艺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荣,昆明云安园艺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935号原告:李培荣,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柏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委托代理人:陈永通,云南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云安园艺绿化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马街大渔路(云安会都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19491875P。法定代表人:苏爱力。委托代理人:吴昆香(系昆明云安园艺绿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李培荣与被告昆明云安园艺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李培荣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李培荣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云安园艺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李培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培荣撤回被告昆明云安园艺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罗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董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