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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特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祖发与李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祖发,李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特37号申请人:吴祖发,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李涛,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吴祖发与被情人李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申请人吴祖发陈盈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吴祖发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祖发撤回申请。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