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令军、李爱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令军,李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735号申请执行人:张令军,男,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李爱国,男,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益的(2017)鲁1724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令军与被执行人李爱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瑞元审判员 董继金审判员 王冰心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