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行审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岛卓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岛卓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审214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建斌,局长。委托代理人鲁明国,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青岛卓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青岛卓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胶综法罚决字[2016]JD2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本院做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对胶综法罚决字[2016]JD2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梁 岩书 记 员 韩光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