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终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某2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2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103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2,男,1999年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2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沪0113刑初1084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杨某2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崔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庄某某、杨某1的证言,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出具的崔某某、陈某某的信用卡对账单、实体卡、虚拟卡对账单,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杨某2的对账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业务登记单》、《业务登记凭证客户联》及相关身份证复印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业务受理单》、《机动车驾驶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QQ聊天记录光盘,河南省上蔡县公安局崇礼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杨某2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认定:2016年7月,被告人杨某2在网上结识QQ名为“无敌……”的庄某某(另案处理)后,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及证明文件冒充他人名义分别于2016年7月30日、8月3日至中国移动福建泉州新华街营业厅、中国电信广东中山小榄升平营业厅补办了陈某某、崔某某的手机SIM卡,补卡成功后将收到的上述两人信用卡消费验证码短信发送给庄某某,以此实施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犯罪。经查,杨某2冒用陈某某、崔某某身份补办手机SIM卡,并由庄某某盗刷两人名下信用卡金额达人民币108,895.35元,并以此从庄某某处分得赃款5,500元。被告人杨某2于2017年1月25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作了如实供述。审理中,杨某2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人民币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法院通过检察机关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了解到:杨某2家庭健全,父母均在原籍务农,其自幼在原籍生活读书,早年辍学后外出打工,混迹社会;平时与父母沟通交流较少,主要与工作及网络上认识的人交往;其犯罪主要原因是交友不慎、好逸恶劳、是非观念较弱,法律意识淡薄,无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来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悔罪表现一般。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2结伙他人,冒用被害人信用卡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的辩护人提出杨某2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法院认为,杨某2积极参与本案,并分得赃款,其行为对于成功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故不宜认定为从犯,但杨某2仅参与整个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部分环节,作用相对较小,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杨某2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杨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希望杨某2能够通过本案吸取教训,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学习法律知识,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结交朋友,远离不良人员和环境;学习文化技能,掌握正当的谋生本领;深刻反省过去,杜绝再次违法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2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杨某2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人。上诉人杨某2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均与原判决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2结伙他人,冒用被害人信用卡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鉴于杨某2参与整个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部分环节,作用相对较小,故酌情从轻处罚;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杨某2上诉要求再从轻处罚,本院不予准许。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陆晓波代理审判员 段 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祝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