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7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山山纸业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星辉包装纸箱厂、朱晖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柯桥山山纸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星辉包装纸箱厂,朱晖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061号原告:绍兴柯桥山山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特色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尹朝阳,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业、杨光梅,绍兴市越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诸暨市星辉包装纸箱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关王路**号。投资人:朱晖。被告:朱晖,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绍兴柯桥山山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星辉包装纸箱厂、朱晖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柯桥山山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柯桥山山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6元,合计1509元,由原告绍兴柯桥山山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边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