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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524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黎雄基与丹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雄基,丹增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琼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524民初22号原告:黎雄基,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现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被告:丹增,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藏族,现住西藏山南市琼结县。原告黎雄基与被告丹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黎雄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雄基以“已与被告丹增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丹增答应其在2017年9月10日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雄基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黎雄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兰 琳 琳人民陪审员 桑杰罗布人民陪审员 平措卓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