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凯旋金顶街汽车靠垫厂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凯旋金顶街汽车靠垫厂,姜梅,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609号申请人北京市凯旋金顶街汽车靠垫厂,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顾莹。被执行人姜梅,女,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张鹏,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北京市凯旋金顶街汽车���垫厂与姜梅、张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北京市凯旋金顶街汽车靠垫厂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鹏自行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北辛安路7号北京泓海湶浴池所占房屋腾退。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姜梅名下银行内存款23488.01元并发还给申请人。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姜梅现下落不明,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内无存款、房屋、机动车等相关信息,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4月7日,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张凤利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郭雅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