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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池冬玲、麻承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冬玲,麻承科,林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池冬玲,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麻承科,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林静,女,1978年6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池冬玲与麻承科、林静(2017)浙1022执3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2民初2718号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明湄审判长  卢兆军审判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仁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