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韩国良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国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705号罪犯韩国良,曾用名韩军,男,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住安丘市。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韩国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自2016年1月19日起入监执行,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提出对罪犯韩国良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韩国良假释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韩国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缴纳罚金证明、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韩国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兑现表扬奖励二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国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凯青审 判 员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泽宇书 记 员 韩天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