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魏某、郑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3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正群,安徽瑞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某与上诉人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民初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上诉人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正群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魏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人郑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柳 冰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董凡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司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