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俊平、白汉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平,白汉章,刘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4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平,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运,广平县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汉章,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原审被告:刘艳军,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上诉人李俊平因与被上诉人白汉章、原审被告刘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俊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判决执行。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俊平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俊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上诉人李俊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宋世忠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常新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