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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保君申请执行嘉财恒润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秀龙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嘉财恒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秀龙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关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兆坤,男,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顾问,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嘉财恒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孙玉兴,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尚商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保君与被执行人嘉财恒润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嘉财恒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兴涉嫌犯罪,现已移送到公安机关,故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