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琼素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与黄加坤武隆县丰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琼素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武隆县丰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黄加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3337号原告:刘琼素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刘琼素,女,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武隆县丰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白杨路48号。负责人:周志龙,该校校长。被告:黄加坤,男,住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城东村麦地坡组。原告刘琼素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武隆县丰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黄加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2017年9月1日,刘琼素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琼素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琼素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琼素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吴晓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陆光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