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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1663号原告:薛某某,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岑,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宁,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喜,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薛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岑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月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