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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3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松泉与杜某、湖南九华崇源堂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松泉,杜某,湖南九华崇源堂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湖南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杜昊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3民初131号原告:彭松泉,男,汉族,1974年1月15日出生,中石化长岭分公司职工,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杜某,男,汉族,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湖南九华崇源堂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开慧镇葛佳山村金山路27号。法定代表人:方红旗。被告:湖南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赤岗小区一片负一层铺面。法定代表人:曹恩铭。被告:杜昊南,男,汉族,2001年2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理人:杜某,系杜昊南之父。原告彭松泉与被告杜某、湖南九华崇源堂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湖南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杜昊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实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亦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松泉对被告杜某、湖南九华崇源堂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湖南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杜昊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84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任亚波审 判 员  徐 景人民陪审员  刘水清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红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