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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1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蔡某与孟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1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某,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孟某,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蔡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孟某银行存款20200元,现孟某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孟某银行存款202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贾玉婷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