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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15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袁楚卓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袁楚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5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大道。责任人:罗伟强,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袁楚卓,男,汉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楚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玫瑰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26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靖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