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民终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立福,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蔚贤文,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5)汾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立福、蔚贤文、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5)汾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杜晓凤审判员  刘雅婷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