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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兰维五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维五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02刑初529号公诉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维五,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7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后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7]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维五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兴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维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兰维五因酒后滋事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何官屯派出所民警成某、协警吴某等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兰维五的大哥兰维庆、堂弟兰维桥闻讯后赶到派出所企图与兰维五交流,并拉扯、拍打派出所值班室铁门,成某和吴某对兰维庆、兰维桥的行为予以制止。兰维五见状,从里面房间冲到值班室,趁吴某不备,从后面用拳头击打吴某头部,接着又用脚踢在吴某左脚小腿处将吴某踢坐在地上,兰维五被其他人拉住后挣扎着再次踢了吴某左手臂处一脚。上述事实,被告人兰维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户籍信息、吴某身份信息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成某、王某、罗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兰维五的供述与辩解;4.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维五酒后滋事不配合调查,并殴打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务助理吴某,其行为已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兰维五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维五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