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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财保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毛俊杰、徐怀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俊杰,徐怀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财保86号之一申请人:毛俊杰,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申请人:徐怀动,男,汉族,1950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申请人毛俊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怀动驾驶的上海凤凰新业电动三轮车(1.1米×1.6米)车颜色冰蓝色,电机号为HLD60V1000W451704149460电动车一俩予以查封。申请人毛俊杰提供2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2017年9月1日被申请人徐怀动向本院提供2千元现金作为反担保。请求依法解除上海凤凰新业电动三轮车(1.1米×1.6米)车颜色冰蓝色,电机号为HLD60V1000W451704149460电动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徐怀动购买的上海凤凰新业电动三轮车(1.1米×1.6米)车颜色冰蓝色,电机号为HLD60V1000W451704149460电动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岳青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金霞 来自